标的企业名称 | 江苏益佳新能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 ||
注册地(住所)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市洪泽区东十道16号大楼六楼601、602) | 法定代表人 | 翟建建 |
成立日期 | 2021-06-18 | 注册资本 | 160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600.00万元(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29MA26AWC12C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10.91 | 245.90 | 245.90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295.18 | 448.97 | 1846.21 | |
审计机构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12月31日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370.59 | 194.77 | 194.7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919.98 | 98.28 | 1821.70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2、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名称 | 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吴鸿 | 成立日期 | 2011-05-12 | |
注册资本 | 61367.079095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00057538771X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000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3123XX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3-08-0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决议文件名称 |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2023年第7次董事长专题会议的纪要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江苏益佳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 |
转让底价 | 2,888.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288.8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项目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的。4、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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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88.8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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