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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一恒建设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黑龙江省庆安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源热泵及附属设备招采公告

· 2025-01-18

黑龙江省一恒建设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黑龙江省庆安县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源热泵及附属设备 竞价采购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对黑龙江省一恒建设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公司(以下称采购人)黑龙江省庆安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水源热泵及附属设备采购进行竞价采购,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黑龙江省一恒建设有限公司庆安分公司黑龙江省庆安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水源热泵及附属设备采购

1.2项目编号: CG-20250116-00375

1. 3 采购内容:水源热泵及附属设备,具体详见下表及竞价采购文件。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材质

技术参数

标的物执行标准、规范国家、地方强制标准 /行业/企业/其他(编号+条款号)

验收标准及方式

单位

数量

采购预算单价(含运费)

税率

采购预算总价(含运费)

备注

水源热泵及附属设备

/

/

/

/

/

1

463500

3%

463500


注:上述物资采购单价、采购预算均含税含运费。

1.4付款方式:每月20日办理结算手续,结算后甲方在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支付本月材料款的70%,剩余尾款根据项目资金情况支付。

1.5供货期: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1.6项目地点: 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污水处理厂

1.7其它要求:

1.7.1质量标准:质量满足国家标准。

1.7.2成交供应商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为全新、不侵权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对货物实行三包,货物出现质量、侵权等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7.3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达指定地点。

1.7.4计量方法:详见1.4条。

1.7.5验收

1.7.5.1每批物资发运时,应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产品交货时,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进行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上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到货物资一致。

1.7.5.2数量验收: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核对及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材料验收签认单,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1.7.5.3质量验收:采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待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材料验收签认单方可作为成交供应商结算凭证。采购人抽样检验合格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对所供应物资承担的质量责任。若经检验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物资及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更换供应商。

1.7.5.4验收和试验主体:物资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认可的单位接收质量证明文件,并对物资进行验收和试验,详见1.4条。

1.7.5.5验收异议时限

1.7.5.5.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花色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5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 2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7.5.5.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30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 2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7.6验收异议处理

1.7.6.1在异议期间,采购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7.6.2采购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物资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成交供应商,视为物资符合约定。

1.7.6.3采购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物资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7.6.4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检验标准和方法,对物资进行检验。

1.7.6.5如所供产品产生任何检测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需承担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损失,三方检测费用,不得再参与省建投任何材料招标项目。

1.7.7 如设置送样环节,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送样,采购人可对样品的质量、材质、做工等方面进行初验,对于初验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投标报名资格,后续中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供货,且产品质量应不低于送样质量。对于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对其供应产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其供应商应按要求迅速调整,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予以赔偿。

2.采购方式:竞价采购

3.采购预算: 463500.00 。意向供应商所报价格为总预算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限价,且单价不得高于各规格的采购单价限价,超过此报价将作为无效处理。

3.1此预算包含货物价格、税金及增值税附加等( 3 %增值税)、货物的保险费、货物的运输费用等全部费用;供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涨价。

3.2鉴于各意向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原因,本次竞价为保证公平、公正,现统一报价标准,所有意向供应商均需按照价格含税 3 %增值税率) 进行报价。如有其他税率请自行计算上报价格。竞价结束后,如成交供应商实际开具发票的税率非 3 %增值税率 ,此次竞价价格需进行核算并公示。

4.意向供应商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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